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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阳泉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5月起正式施行

 时间:2022-05-09 10:13:00       大    中    小      来源:

5月1日起,《阳泉市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办法》正式开始施行,旨在规范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提高农村自建房屋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办法》共五章二十四条,明确了适用范围,细化了管理职责,涵盖了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农村自建房屋的质量和监督管理相关工作。

《办法》指出,村民委员会应当在乡(镇)人民政府的指导下,制定农村自建房屋相关事项的村规民约,指导村民办理或者为村民代为办理自建房屋审批手续,配合乡(镇)人民政府做好农村自建房屋质量管理、监督服务等相关工作。建房人应当自觉接受乡(镇)人民政府和村民委员会的监督管理,按照规定申请宅基地审批、办理规划许可证、选用设计图纸、申报开工登记、签订建房合同、申请竣工验收,对自建房屋的质量负责。

在房屋质量管理方面,《办法》明确,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编制农村自建房屋设计通用图册。县(区)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指导村民选用通用图册内的设计图,并根据需求组织专业设计人员到户提供技术咨询和指导。新建、改建、扩建、翻建的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建房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设计。农村自建房屋用于经营活动的,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施工、监理资质的机构,对自建房屋进行质量安全性能鉴定,经鉴定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并报乡(镇)人民政府备案。未经鉴定或者鉴定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为做好保障监督管理工作,《办法》要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统一购买技术服务,为农村自建房屋建设提供技术支持。市、县(区)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应当对农村建筑工匠提供专业技能、安全知识等培训,发放培训合格证书,并建立农村建筑工匠名录和信用信息档案,统一向社会公布。同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用作经营场所的农村自建房屋进行核查。经核查不符合相关要求的,应当及时制止其经营活动,并向市场主体登记部门和行业主管部门报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农村自建房屋质量安全建筑施工活动的监督管理,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吴珊)